
臣僚受杖的现象早在金代之前就已经出现,至于杖责臣僚的具体原因,则多半与臣僚犯错有关,而诸如金代这般出于君主单方面意愿而对臣僚痛加杖责的现象则鲜有发生。
从这一点上一方面可以看出金代杖责臣僚的原因与前代有所不同,进而呈现出其特殊之处;另一方面则表明,金代杖责臣僚的目的也具有其特殊性。

杖责臣僚出自君主意愿而非因故犯错,这种做法体现了在金代君主对臣僚精神惩戒的目的之凸显,进而体现出在这一时期君臣关系呈现出区别于此前诸代的独特之处。
金代的臣僚受杖首先是出于对犯错臣僚进行惩罚的目的,这也是包括杖刑在内的所有刑罚手段的共同作用。除“惩过”外,在金代对臣僚施以杖刑,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家庭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最小构成单位,而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若干家族又构成了宗族。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政治管理模式,使得统治家庭或统治民族的管理方式,与后来由其建立的王朝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相似性。

金建国初年,太祖阿骨打曾经提出:“凡军事违者,阅实其罪,从宜处之,其余事无大小,一依本朝旧制”。这里所说的旧制,指的就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
依照女真族氏族时期的惯例,用杖予以处决,即“轻罪笞以柳箠”的做法,而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后来出使金朝的宋代士大夫的确认:“罪轻者决柳条”。
究其原因实则受当时社会的文明程度较低的限制。杖刑的施用应当“与人类文明早期社会组织的形成相伴随”。任何组织形式的人类团体的建立,都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至少是大多数成员实行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对于那些触犯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个人,组织必须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以儆效尤。有鉴于此,杖刑则是最合适不过的刑罚方式。
杖具取材的简单易得,执行上的容易操作,而在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上,又轻于其他刑罚。

总之,杖刑是诸多刑罚中最为节省操作成本的刑罚之一。有鉴于此,在国家初建、诸事草创的时期,杖刑就成为了金代惩罚犯错臣僚的首要之选。
金自建国后,即与宋、西夏等政权鼎足而立,在金朝政权中又充斥着大量来自中原宋朝的汉族士大夫。这些汉族士人进入到金朝的官僚体系中,并参与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故金代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承袭、效仿了宋制,故而金人也称“金法多承宋制”。
因此,金代的杖刑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北宋的情况颇为相似。北宋是杖刑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关于杖刑的规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而且,杖刑作为肉刑的一种,其严酷程度大大减轻。同时杖刑在国家刑罚体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变化,对与北宋处于同一时期的金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北宋初期,太祖在建隆四年,颁布了《宋刑统》,并同时规定了“折杖法”,同时宋代承袭了后周显德五年所颁定的杖制。
后来到了宋仁宗时期,由于杖制轻重无准,“官吏或得任情”,因此于天圣六年以诏书的形式规定实行“折杖法”时所使用的杖的重量:“凡所用杖重无过十五两,施印其上,责所部常验视之”。

总之,北宋时期,规格较大的杖,是和决罚数目不多的“折杖法”相适应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杖刑在执行的过程中潜加杖数的苛酷现象。
“折杖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杖刑的执行趋向于适用整齐划一的杖制,在杖刑的执行上,由原来的“常行杖”改为之前被用在对轻罪进行惩罚的“小杖”。

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杖刑执行过程的严酷程度。其次,纠正了以往法律中关于“脊、臀、背分受”的模糊规定,对不同级别的杖刑所执行的部位和数量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执行的数量也大大减少。这样有效的避免了法吏藏奸和潜加杖数的可能性。
最后,在原则上将笞、杖、徒、流的刑罚合并为杖刑和“配役”的徒刑,使杖刑成为最主要,最常用的刑罚方式。如此,杖刑不仅在宋代,而且在以后的朝代中,都成为了国家刑罚体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

总之,历经长时间的演变,到了北宋时期,杖刑成为了便于执行、规范严谨、应用广泛的刑罚方式。而这些特点也被同时代的金所吸收和借鉴。
金代的杖刑成为了国家刑罚体系中最为重要和常用的一种刑罚方式;同样,杖刑自然也就成为了惩罚犯错臣僚的不二之选。
臣僚受杖,一方面是出于君主的个人意愿;而另一方面则是君主权力强化趋势所导致的直接结果。由于在帝制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向着君主个人意愿倾斜的特点,即“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因此,君主个人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臣僚受杖程度的轻重。

在金代,由于自身性格的因素而致使臣僚频繁遭受杖责的君主,以金熙宗和海陵王两位君主最为典型。
然而金熙宗和海陵王只是金代所有统治者中表现最为极端的两位。在其他统治者眼中,臣僚的权力,乃至财富与生命都是君主授予的,就连被当时人视为“小尧舜”的金世宗也曾说过:“卿之爵禄,一出于朕”。
可见,即便在被众人视为最开明的君主眼中,也将臣僚的生杀荣辱置于君主一人掌中可以随意予取予夺。因此,金代的臣僚受杖与否,皆出于皇帝个人的喜怒,故而他们只是君主发泄情绪的承受对象。

除此之外,金代君主权力的强化导致的臣僚受杖情况日趋普遍,则主要表现在受杖臣僚上书遭驳斥这一方面,这也体现了与此前诸代相区别的一面。
隋朝开皇年间朝臣多受廷杖之苦;在唐代也多有“簿尉以上多受捶楚”的情况发生,但当对此不满的士大夫上书皇帝请求改革的时候,结果都被批准了。
而同样面临杖责之辱的金代士大夫,却并没有“官犹得以自申其法”的权利。个中原因,则主要是与君权日强的总趋势密切相关。

随着君权的不断加强,臣僚百官的地位和境遇每况愈下。初涉仕途的微官小吏,资历尚浅,不得不屈身折辱于痛杖之下。而对于那些身处高位的宰执公卿,在强势皇权之下,也只不过是高级奴仆。
对于君强臣弱的政治体制的日渐认同,使臣僚不得不折辱斯文,甘受杖刑之苦,即便这其中有少数敢于为臣僚群体据理力争的“斗士”,一旦皇帝固执己见,严词驳回,臣僚们也只能听之任之。

然而,这番请求却遭到拒绝。事实正是如此,在政治上出于依附地位的臣僚,可以慷慨陈词,也可以痛陈时弊,更可以据理力争。然而,一旦拥有强大的君权作为支撑的君主固执己见,臣僚也只好被动接受,无能为力。
总之,在女真族旧有传统的影响下,在杖刑历史演变结果的促成下,在金代强大的君主集权的威慑下,金代的多数臣僚受到杖刑的责打,而这其中也透露着统治者如此为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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