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市民根据博主的推荐到店消费本报记者王心如摄
商品测评、“达人”探店、“种草”分享,这些内容无疑是眼下各大短视频平台最常见的。在滤镜和生动解说的加持下,博主、“达人”们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不断“加满”,为商家引来客流。作为互联网行业新业态,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消费者和实体商家的连接器,既为消费者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了流量和收益。
不过,某些探店行为正悄然“变味”。在博主们的分享评价中,真实体验越来越少,溢美之词、精心摆拍越来越多,“勒索霸王餐”“不实推荐”“虚假种草”等诸多乱象也不断出现。消费者随着探店定位去打卡,跟着网红推荐去购物,为“避雷”,却“踩雷”。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3月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要求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明确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此外,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达人种草”“达人评测”“达人探店”“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被界定为广告,因此应当以显著标明方式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客观理性作出消费决策。
《办法》为观看此类视频的消费者立了一个“提示牌”,引导其更加理性地判断和消费。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谨防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投诉举报。利用短视频、推文软广等形式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达人要遵守《办法》等规定,明确广告标注,为消费者推荐优质产品和贴心服务。有关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监测,通过警告、下架视频、封禁投稿权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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