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再从投资人端探讨。对于VC投资人来说,也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一是对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要有个客观公正的判断与计算。就像保险公司类似。他在设计某款保险产品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在合理的赔率范围内,设计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证公司的在合理收益下能覆盖各种出险案子。成熟的风投公司也应该对收益与风险有个平衡点判断。10个项目有1-2个成功的,即可冲抵8-9个失败项目?这样也不会对那些失败项目过分纠结。

二是关于制约性条款的应用。首先从社会鼓励创业与创新的视角看,这些制约性条款要尽可能少用。否则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差别也就不大了。投资人的风险是控制住了,而创业者的风险却大大增加了。这对培养创新型社会不是个好事情。

其次,即便需要设立制约性条款,一个关键点是如何设定责任边界?如回购条款原属防小人不防君子的约定,但近几年的经济环境下,被演绎得有点过了。比如创始人承担连带赎回义务,这相当于个人兜底,如果创业失败,对创业者个人可能造成家破人亡的影响,对创业环境不利。所以回购条款一定要设好责任边界,比如像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应该排除。而确实由于创业者的失误造成的失败应该由创业者承担。

三是关于投后管理问题。这是一个从根本上解决投资风控的问题。理想的投资生态应该是“募投管退”,4个点平衡用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被投项目的良性发展。可是目前我国的投资生态也就是在募投两个点发力,管是基本失控,退也是撞运气硬着陆。我们的创业项目本来基础就差,再没有投后管理,这是导致我国风投项目成功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投后管理谁来做?一般投资机构没有这个能力,战投与产业基金略好一点。如果真是负责任地帮助被投企业,应该由比较成熟的咨询公司来承担。更理想一点是资本与咨询公司以某种紧密结合形式一起来完成募投管退工作。这样资本在退出时定会以价值最大化实现。

在老罗回购案里,很大问题也是出在投后管理上。投资人郑刚已经意识到老罗在管理锤子公司上出现了很大失误,但您也没找人及时帮助老罗纠正错误啊。任由老罗把一个本来有希望的企业带到了破产的境地,此时投资公司有没有一定责任啊?所以我们还是要努力创建一个“募投管退”良性的投资生态,既保证创业项目的良性发展,也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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