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两男子走私香烟数量巨大,偷逃税款上亿元
民警不懈追捕嫌犯潜逃17年终落网

嫌疑人归案后接受审讯(海关供图)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覃祚荣)走私团伙利用“大飞”从越南走私香烟偷运进境销售,数量巨大,偷逃税款上亿元。案发后,嫌疑人黄某东、詹某儒负案潜逃,北海海关缉私分局经过长达17年的不懈追捕,终将两人抓获归案。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5年、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300万元。
2004年1月,南宁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香烟走私专项行动,查获一起重大走私香烟案。经查证,黄某东、詹某儒于1999年至2004年期间,参与从越南利用“大飞”经北部湾海域将走私香烟偷运进境销售,其中黄某东参与走私香烟35227件,偷逃税款1.27亿元;詹某儒参与走私香烟9000件,偷逃税款799.77万元。案发后,两人一直负案潜逃,北海海关缉私分局立即采取上网追逃措施,持续发力追逃攻坚。
2021年,经过长达17年的不懈追捕,在地方公安的支持配合下,北海海关缉私分局于湖北咸宁市将詹某儒抓获归案,黄某东也于同年主动投案。两名主犯的落网为该案的办结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北海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走私香烟案中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东、詹某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东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判处詹某儒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海关提醒
走私香烟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国内市场秩序,而且真假难辨的走私香烟一旦进入市场,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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