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北京市、顺义区相继出台了困难群众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惠民、慈善捐赠、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民政政策的宣传力度,有效推动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顺义微信公众号推出《民政政策解读》专栏,邀请顺义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解读那些与您息息相关的政策。
本期主要讲解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资助,儿童收养有关内容。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一、困境儿童生活费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年龄在18周岁以下,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散居孤儿。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父母双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且没有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残疾包括一至二级各类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纳入我市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或其他导致丧失监护能力的病种;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困境儿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孤儿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450元标准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3.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三、如何申请困境儿童生活费?
答: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申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待遇的,原则上由儿童实际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可协助或受委托代为申请。教育、公安、检察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联系、指导儿童实际监护人或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困境儿童医疗保障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
答:1.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弃儿童和父母双亡的社会散居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2.纳入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医疗康复政策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基本医保待遇,同时享受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待遇,有关报销比例和相应年度报销金额封顶线随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同步调整。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助学金。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如何申请?
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助学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同时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等就读证明(就读学校应纳入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统招名册)。
四、对于家庭困难学生高等教育入学我市有什么救助政策?
答: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五、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如何申领?
答:每年10月底前,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儿童收养
一、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答: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被收养人应当有合法户口,没有户口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
二、公民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答: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是指没有生育能力、不愿生育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的情况。如果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因离婚由前配偶抚养,应当认为是有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一般指经济状况良好、品行良好等;需要通过评估得出结论,现在是由北京市统一购买服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的评估办法出台后,可由区里自行安排评估机构,但目前没有区级机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需向评估机构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评估机构根据材料判断)。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是指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日满30周岁,例如1978年3月1日出生,2008年3月2日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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