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向来是公正严明的,法律工作者在我们老百姓眼里,是捍卫正义,惩恶扬善的使者,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司法机关更是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所在。
可在20多年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乐观,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司法公正令人堪忧,就有这么一对农村夫妇,妻子冤屈入狱,丈夫奔走喊冤,好好的家庭因为一纸判决分崩离析。
10年后才得以平反,还这对夫妇一个公道,却仅给予他们80万元的赔偿,10年期间这对夫妇经历了什么?这一切究竟是司法体制的漏洞还是人心的黑暗?跟随笔者的脚步,让我们一探究竟。

因矛盾被怀疑,赵丽丽被抓
案件的主人公叫赵某,是某农村的一名普通农民,有一个丈夫名叫李某,两人过着男耕女织的传统乡村生活,赵某是个本分人,平时在家带带孩子,和邻居拉拉家常。
丈夫李某是个性情中人,在村子里干活儿没少和别人发生冲突,为人老实本分,但见不得别人欺负人,有时候急了就要出风头,宣扬正义,一次邻居家和自己因为耕地的划分有了纠纷。
邻居要多划走自家的两亩地,李某哪能答应,争吵中和邻居打了起来,最后两人轻伤,李某随即到警察局报案,后邻居被判处刑罚,在警方的调解下,最后邻居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本以为两家的矛盾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这才只是个开始。
2001年一天下午,邻居家6岁的孩子离奇失踪,家人们找了一天一夜也没找到急得不行,第二天邻居到了警察局报案,根据警方的调查,发现孩子失踪前与同村的郭某家的孩子一同玩耍。
但郭某家的孩子仅2岁,当时郭某和母亲一起陪同孩子玩耍,根据郭某的供述,他们在5点左右抱着小孩回家,那时邻居家的孩子仍在码头玩耍,后面发生的事情他们就不得而知了。
警察随即排除了郭某,将目光转移到赵某家身上,警方严重怀疑赵某因为之前丈夫李某和邻居家起矛盾,还被打伤怀恨在心,恶意报复邻居拐走了邻居的小孩。
偏偏就在警方调查的时候,邻居家接到一通未知电话,对方称自己叫王某,邻居家小孩失踪就是自己受赵某指使所为,当邻居询问孩子情况时,王某却说已经杀死了。

邻居家顿时崩溃了,扬言要弄死赵某,警方立刻控制了赵某,并调查王某的情况,原来王某与郭某已经一同前往外地务工,警方随即联系当地控制住了王某二人。
经询问,郭某表示事发前,王某和自己说赵某为报仇让自己杀死邻居家的孩子,要求郭某为其提供帮助。

郭某当天在抱走自己孩子后,和邻居小孩说过会儿给他糖吃,孩子才留在原地没走,此时王某便出手杀害了邻居的孩子,根据王某和郭某的供述警方成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赵某承认买凶,判决结果陷入反复
两位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而作为教唆犯的赵某,自然也没有好日子过,在经历两天的询问后,赵某承认自己因为仇恨,雇凶杀害邻居的孩子,第二天在被正式拘留后仍然保持有罪供述。
可就没过几天,赵某就开始翻供,对自己雇凶杀人的事实矢口否认,这让公安机关十分恼怒,在候审期间对于赵某毫不客气,没少让她吃苦头。

令人奇怪的是,从2001年开始经过了4年2005年案子才交到法院手里,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而这期间,郭某因王某毁了自己而仇杀了王某,自己在看守所也因病于2004年死亡。
但当时郭某仅30多岁,也没有明确的疾病记录,死亡时手上还带着手铐,人趴在床上,样态十分可疑。同年当地媒体开始大肆宣传雇凶杀童案告破,对于侦查人员大肆赞扬。
最后,这起2002年就调查终结的案子,2005年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庭审,对于赵某否认雇凶杀人的事实。
检方无法提供合理证据予以推翻,多个证人口供之间相互矛盾,且证人均死亡无法查明真实性,最后判处赵某无罪,当庭释放。

对于这个结果邻居家完全不能接受,大闹法庭,大骂法官,邻居家的老人甚至肉身冲破检察院的玻璃门,以死相逼,要求检察院重新起诉,还自己家一个公道。
迫于家属的压力,检察院不得不向省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省高院开庭审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地方中院的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赵某再次被逮捕,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可笑的是,在双方均未提出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却直接认定赵某雇凶杀人,判决赵某无期徒刑。

理由仅仅是因为,赵某翻供的事实不予采纳,以赵某的有罪供述为依据,丝毫没有考虑郭某和王某,对于赵某的供词前后不一且自相矛盾的事实,将之前拒绝采信的证据一一作为定案依据。
赵某和丈夫李某,自然不能接受这个从天而降的黑锅,他们提出上诉,2010年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且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这一次中院很快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丈夫上诉被劳改,十年冤案终大白
这一下李某可急了,自己的妻子受委屈不说,邻居家闹事上诉法院就改判,自己正常上诉法院就不管,这不是欺负人么?

赵某和李某继续上诉,李某开始多次到都城上访申诉,但当时的政策有些落后,李某被当做闹事人员,在2012年被当地政府强制劳动教育了一年。
最终在201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经高院审理,本案中赵某翻供后,供述其在受讯期间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赵某身上有大量淤青和损伤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为此赵某有罪陈述不可采信。
王某所述买凶的价款无法得到证实,赵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有事实依据,可以查出相关资金动向,为此买凶事实不予认可。

郭某供述中,前后不一,先开始供述自己无罪,后供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犯罪,最后又供述系自己独立犯罪,供述可信度存疑,并且无法查明不可采信。
最终,高院撤销了中院的判决,判处赵某无罪,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后国家机关对于赵某进行了80万元的赔偿,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时隔十年赵某终于被平反,这场冤案也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一、赵某案为什么司法程序走的这么艰辛,司法机关在哪些方面存在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呢?
赵某案的艰辛,正是当时司法不公的结果导致的。
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初次讯问足足进行了两天,这是严重违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单次讯问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特大刑事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

本案中对于赵某长达48小时的讯问,严重违法,长时间的讯问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折磨,已经涉嫌刑讯逼供。
并且根据赵某离开当地看守所后就开始翻供的行为,以及身上的伤痕都可以推断出,赵某很有可能在初次讯问时,是被逼供,存在着侦查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认定犯罪事实的违法情况。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期半个月。
本案中侦查终结已经是2002年底,但2004年地方检察院才审查起诉,使的本案2005年才做出一审判决。

这种超期审查,超期羁押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诉讼法的,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这两年期间,证人王某和郭某均死亡,使得本案最终严重缺乏证据,判决进入困境。
媒体舆论和受害人的影响,本案中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媒体已经开始大肆宣扬案件的侦破,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左右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最终做出与公众认知不同的判决,必然会受到对抗,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
本案中,地方中级法院是秉公执法,但从社会公众和受害人眼里,他们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相信了媒体的宣扬,会主主观的认为法院不公,最终导致了判决的推翻,成为冤假错案的推手。

二、赵某案审理这么多遍,看起来十分复杂,这个司法程序究极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诉是由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关系,抗诉是由本级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但要注意刑事案件中,抗诉的主体是检察院,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被害人不具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权利。
本案中,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无罪,被害人不能接受,通过社会舆论和自己的生命逼迫检察院提起抗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是不可取的,但是检察院迫于社会的各自压力无奈抗诉。
抗诉的主体是判决法院的上级,也就是省高院,省高院对于抗诉和上诉的案件都有期自行审理,或者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中对于抗诉和赵某的第一次上诉,高院都选择发回重审,程序上是合理合法的。

上诉程序看起来复杂,实质是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我国诉讼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因本案多次采用发回重审,重审案件视为一审案件,所以进行了多次的审判,最终由高院改判的判决为二审判决不再可上诉。
三、赵某平反后,国家为什么只赔偿了她80万,这个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为职务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赵某自2001年起,因被错误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2001年-2005年、2008年-2013年,约为10年,对于这10年的赔偿标准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2013年的赔偿以2012年的国际职工平均工资来算,约为一年5万元,10年算下来50万元,再结合其他的损失综合赔偿了80万是满足法律要求的,不过无论赔偿多少,和赵某的经历相比,都是不足以填平其家庭和个人所遭受的不公和委屈的。
四、为什么李某为妻子到都城上访,最终会遭受强制劳动教育的处罚,这让我们老百姓怎么敢反应政府的问题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当时的时代问题,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不需要经过法律审判即可对于嫌疑犯投入劳教场进行最高可达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制度。
这本身就是有违法律意志的,要知道刑法的众多罪名,有期徒刑都不满3年,劳教不经过法律审判就可以实施相当于4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是严重违法的。

而本制度也在2011年由中央提出废止,与2013年正式废止,这也是我国法律建设进步的重大体现。
结语
恶法非法,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纵深发展,如今再没有当时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公道自在人心,做为一名守法公民,我们要相信国家法治的力量,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不要盲目的对抗和质疑,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学会争取法律维权,让法律的公正走入每一个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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