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焦某在大连甘井子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12.8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本来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火烧,但事后焦某发现,这辆车其实出过严重事故,造成前任车主死亡,车辆推定全损。但几经转手后,该车被卖给了焦某。焦某将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易轩二手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三倍损失。而经过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车,同时赔偿30%车价款38400元。
1999年出生的焦某是黑龙江漠河人。
2019年10月25日,焦某经人介绍来到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易轩二手车公司,和男子郝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郝某卖给焦某一辆二手车。车价12.8万元。购车合同中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实表)。

焦某说,易轩公司专门经营二手车买卖,并在旧机动车市场设有销售及展示店面。在之后自己驾驶这辆车期间发现车辆出现漏水等情况,委托鉴定发现该车系重大事故车辆,其车架经过焊接拼装。焦某认为,易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该公司和机动车市场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郝某等人作为欺诈行为的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旧机动车市场作为商铺的市场管理单位未对经营行为尽到监管义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易轩公司返还购车款128000元;同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384000元。旧机动车市场和郝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易轩公司则表示,二手车合同已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该车辆已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陈述车辆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隐蔽的质量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的审查、检查,以及注意都尽到了双方最大的注意义务,所以易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郝某和公司员工贺某则表示,自己系易轩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贺某负责案涉车辆的采购工作,也已经对案涉车辆存在的瑕疵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均没有发现案涉车辆存在问题。贺某作为二手车公司的员工,他对车辆的检查只限于现有车辆的车况状态,以及表明的外观状态,进行了一个专业人合理的注意检车义务,贺某为车辆检查过程中,包括原告在购买车辆中,对车辆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均没有发现上述问题。焦某在购车过程中,对车辆的检查的细致状态要优于出卖人,仅凭其自身车辆观察,是不会发现上述车辆存在瑕疵。在买卖和出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知晓案涉车辆有质量问题,而予以隐瞒,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这辆二手车2018年4月3日初始登记在安徽的韦某名下。2018年12月13日发生严重车祸事故,造成驾驶人死亡,案涉车辆损坏严重,经评估推定全损。

2019年9月25日,沈阳的于某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2019年10月19日,贺某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在贺某与卖掉该车的上一任二手车公司聊天记录记载:“我查一下那个记录他那是有底和更换,主要是底下应该是刮了它,那底下应该是就换了什么底下那个东西吗?没什么大问题,看看,然后我后天过去提前告诉你哈;那边儿主要是你这边儿车况报准的话就行,没事儿,因为咱毕竟没合作哈,行,到时候我后天去哈,我提前告诉你兄弟哈。”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从贺某和前任车主的聊天记录看,贺某查询了车辆底盘的更换记录并得出仅仅是“刮了、没有什么大问题”的结论,同时要求对方“一定报准车况”,据此无法看出贺某对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是知情的,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易轩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买卖公司,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属于主观故意,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在与原告的交易过程中,未能尽到专业二手车公司应尽的认真审查义务,未能查出案涉车辆存在重大车祸事故,而是以“无事故”车辆卖给原告,导致原告因重大误解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已构成违约。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易轩公司退还焦某购车款128000元,支付相当于车价30%的赔偿金38400元。赔偿车险、过户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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