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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2023年6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2年云南省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2年云南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据悉,2022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为推进法治云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云南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行政案件总量有所上升

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10921件,同比上升6.52%。其中新收行政一审案件5461件,同比下降22.74%。新收行政二审案件4585件,同比上升80.23%。新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875件,同比上升36.51%。行政一审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二审案件数量激增,申请再审案件持续上升。

2020-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数量对比图。

涉诉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

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行政管理领域:资源1362件、城建1150件、劳动和社会保障371件、公安326件、基层行政管理类(乡政府)161件,合计3370件,占全部一审案件数的61.71%。工商、环保、民政、税务、食品药品等领域案件占比较小。

2022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涉诉领域构成图。

涉诉行政行为类别分布广泛

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涉诉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不履行职责、行政登记、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协议等类别,案件数量分别为:654件、563件、546件、511件、500件、435件、422件、407件,合计4038件,占全部一审案件数的73.94%。此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处理、行政许可等类别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2022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行为类别构成图。

各地收案分布不均衡

2022年,全省各州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地区依次为昆明1370件、昭通770件、铁路452件、曲靖388件、大理336件,以上共计3316件,占全部一审新收案件的60.72%。普洱、保山、楚雄、文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均已超过200件。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分别为迪庆23件、德宏48件、怒江107件、丽江115件,以上共计293件,占全部一审新收案件的5.37%。2022年,昆明、昭通、文山、迪庆、玉溪、版纳6个州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降幅较大。昆明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370件,同比下降19.27%;昭通新收一审行政案件770件,同比下降34.63%;文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01件,同比下降40.16%;迪庆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3件,同比下降50%;玉溪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94件,同比下降64.14%;版纳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96件,同比下降65.73%。

2022年全省各中院辖区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分布图。

行政案件败诉类型相对集中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51件(含旧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为1116件,败诉率为17.85%,同比上升4.85个百分点,其中,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471件,判决撤销行政行为393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84件,判决赔偿67件,判决变更1件(详见图五)。从行政机关败诉领域看,城建366件,占一审败诉案件总数的32.8%;资源272件,占24.37%;劳动和社会保障104件,占9.32%;乡政府67件,占6%;交通56件,占5.02%;公安42件,占3.76%;工商23件,占2.06%;其他186件,占16.67%。

2022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图。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难度加大

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875件,调解撤诉率为14.00%,同比下降2.31%,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案件协调难度较大,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仍有待加强。全省仅红河、铁路、文山、昭通调解撤诉率高于20%。红河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为27.69%,调解撤诉率全省最高。版纳、保山、大理、迪庆、昆明、丽江、怒江、普洱、玉溪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版纳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仅1.56%,调解撤诉率全省最低。版纳、保山、大理、迪庆、丽江、怒江、普洱、曲靖、文山等9个州市行政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与2021年相比有所降低。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力度不断加大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后,如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该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025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443件,准予执行率80.76%,同比下降2.07%(详见图六)。裁定不准予执行137件,不准予执行率4.53%,同比上升1.12%;裁定不予受理91件,不予受理率3.01%,同比下降1.45%;裁定准予撤回申请293件,其他61件。

2020-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准予执行率趋势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升

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持续提升。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总数为352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0.98%,同比上升3.6个百分点(详见图七)。部门正职负责人(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为544人,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15.45%。从地区分布来看,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为楚雄、保山、大理、德宏、迪庆、红河、铁路、普洱、曲靖、文山、丽江、玉溪、昭通,均在85%以上。其中,红河、玉溪两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2020-2022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趋势图。

司法建议反馈情况明显改善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22年,全省法院就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补偿等问题,向全省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81份,行政机关反馈63份,司法建议反馈率为77.78%,同比上升14.88%。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并及时反馈结果,让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成为行政机关审视自身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营商环境方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的营商环境首先必须营造法治化的政务环境。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诚信建设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行政协议领域,如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非因法定事由随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单方解除协议,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二是“放管服”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领域,如部分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时,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错误地办理了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或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

关于行政征收方面

行政征收涉及公民、法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由此引发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且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占比较大。司法审查中发现此类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主体履职不到位。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职权随意委托其他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层层转授且对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监督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等。三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导致无法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部分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未区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未厘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独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同行政程序,未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两违”整治方面

“两违”整治对耕地保护及提升城市形象意义重大,该类执法行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行政机关若不注意规范执法,会严重影响该项执法活动的预期效果。在司法审查中发现该类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权限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应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均有相应执法权限,实践中不同执法部门未能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超越执法权限执法的问题。如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不属于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等。二是执法程序随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时,催告程序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必要条件和前置程序,部分行政机关未经催告程序就直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拆除房屋,或在公告、催告环节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权利,送达程序不规范等,随意简化执法程序。三是执法方式不规范。部分行政机关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未提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将屋内物品搬离,或在行政相对人未搬离的情况下,未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并对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关于行政复议方面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近年来,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全省新收行政案件总量中居于前列,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司法审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复议机关纠错能力有待提升。如部分复议机关未经调查核实,直接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后不予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对存在程序瑕疵甚至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撤销,仍然维持原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复议审理质效有待提升。如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不属于复议范围的案件,或未查清事实而错误改变原行政行为,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关于行政应诉方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总体向好,出庭应诉率持续提升。但在司法审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出庭应诉不重视。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未到庭,而是仅委派律师出庭应诉,加剧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大行政争议化解难度。二是庭审准备不充分。部分行政机关消极应诉,出庭负责人对涉案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定未进行全面研究,不了解案件争议点,无法当庭对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题、诉求等进行回应。三是实质化解纠纷效果不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效”的现象依然存在,出庭应诉化解行政争议作用发挥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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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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