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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湘潭一家液化气公司被处罚

本文转自:红网

近日,湘潭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公布了一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案例。

2023年4月11日上午,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湘潭市**燃气有限公司三级供应站超数量存放48瓶13kg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折合13kg装28瓶。湘潭市**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的上述行为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且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2023年4月11日上午,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承认其未采取措施消除燃气事故隐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燃气公司下属三级供应站超数量存放48瓶13kg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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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编辑: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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