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老王电子厂员工行政小A在工作时间自行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时受伤,员工小B在小A请假期间帮助完成小A工作时受伤,均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老王认为,小A小B并不符合工伤三要素中的工作原因,因为小A并没有得到领导的指派,而小B也不是因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时受伤,因此不该被认定工伤。

那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该如何判定呢?今天小保来和大家一起解读一下。
因工作原因如何理解?
首先咱们先来看一下工作原因是怎么规定的:
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对于造成暴力伤害的工作原因,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量。
实践中工作原因的一般情况有以下情形:

工作原因如何界定?

那我们要怎么界定工作原因呢?
1、是否与岗位职责有关:
首先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2、从职工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出发:
工作原因一般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职工的工作职责具有直接联系。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工作原因的界定不能机械地以用人单位规定、领导安排为限,而是应该从事实出发,根据职工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出发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受伤的小A为公司行政人员,虽然未接到领导指派自行外出采购办公用品,但外出采购用品为行政小A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作原因。
3、根据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特定的工作惯例:
对于工作原因的分析,还应当尊重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特定的工作惯例。比如小B虽然是在非本人岗位职责发生的工伤,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惯例为同事小A请假后由小B负责小A工作,因此也应认定为工作原因。
4、劳动者的动机为衡量因素:
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可以以劳动者的动机为衡量因素,如果动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则属于工作原因,如果纯粹是为了谋取私利,则不能认定为是工作原因。
5、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
工作原因的外延应当在体现我国对劳动者倾斜理念的基础上,兼顾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工作原因是“工伤三要素”中的核心原则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作原因是“工伤三要素”中的核心原则,是工伤认定中的核心要素,是进一步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主要遵循,工伤认定离不开工作原因这一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核心的要素,而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为工伤认定中的辅助性要素。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大家可以查看之前小保的文章了解:【小保科普】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如何界定?、【小保科普】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如何界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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