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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报废公告

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和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拍卖或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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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左江日报 编辑: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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