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能不能管一管,楼上不知道哪一家都臭了半个月了!现在还往外流臭水!”
如果不是水电师傅偶然发现一具腐烂的白骨,恐怕没人知晓胡老太已经猝死于家
中整整两年。
人常说,养儿防老,可惜现实往往很残酷,要么是上演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憾事,要么则是发展成老无所依的悲怆,不知从何时起,独居老人的晚年生活开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上海的胡老太。

更加让人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胡老太的儿女们在这两年间没发觉母亲过世,其中难道有什么隐情吗?

尸体摆放长达两年腐烂
2009年的5月,上海一栋旧居民楼小区的业主们纷纷向物业投诉,究竟是谁家水龙头一直没关,这水都流了快半个月了,墙面湿漉漉的,招来了一堆虫子,而且还传出来阵阵腐烂的臭味。
物业听后,当场安排水电工王师傅前往检修,一调查发现漏水的住户居然是胡老太,这个老太太不是两年多没露面了吗?邻居们也认为她很可能搬走了,怎么家中会漏水呢?
带着疑惑,王师傅敲了敲门,可是一直没有人回复,物业听罢找来了开锁工,打开了房门,王师傅眼疾手快,来到卫生间看到了生锈的水龙头,当他把水龙头拧下准备更换的时候,屋里的臭味引起了他的注意。

随着臭味散去,王师傅在电视机柜旁看到的一幕,而这臭味的来源,险些吓得他蹦起二尺多高,一具腐烂的森森白骨,居然就躺在电视机柜旁!这可让王师傅吓坏了,这家里不会发生过什么命案吧?
冷汗嗖嗖从背后冒起,但王师傅还是压住了内心的恐惧,跑出房门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当警察赶来的时候,这间发现腐尸的门外已经围满了邻居,大家七嘴八舌议论着,一脸的唏嘘。
经过勘查与邻居的描述,警方了解到死者是一名胡姓女子,属于独居老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年龄计算,正好是61岁,之后不久,法医的尸检报告也出来了,根据死者尸身的腐烂程度,推断死亡于两年前。
同时,尸检报告也证明了,胡老太并非死于凶手案,因为不论是腐烂的尸身还是骨骼,都没有发现伤口和被异物冲击过的痕迹,而且家中的贵重物品保存完好,胡老太应该是在看电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猝死。
很快,胡老太猝死家中的消息被传开了,邻里议论纷纷,警方通过多方取证和走访调查后发现,胡老太虽然独居,但是她生前育有一子一女,且子女早已成家,为什么母亲猝死两年,儿女却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过?

至于为什么邻居没有察觉到胡老太的异常,则是因为胡老太有旅游的习惯,出门一两个月不回家都是常事,而且回家也很少出门,大家自然也都没有太过在意,也就不会朝最坏的方面去想。
带着满满的疑惑,警方开始调查胡老太的生平,希望可以解开老人猝死无人问津的谜团,而这一查下去,才发现胡老太的子女之所以没有察觉,是因为其中有着很大的隐情。

失败的婚姻
原来,胡老太一生有过两次婚姻,但是最终都是以失败告终,尤其是第一段婚姻,更是直接影响了她这一生。
胡老太年轻的时候出落得非常漂亮,追求她的异性可谓多不胜数,但是胡老太的择偶标准,不仅是要求对方有才有颜,更是得要家境好,能改善她的生活,故此经过多番挑选,她选择了家境非常殷实的男子结婚。

刚结婚的胡老太,和丈夫相处得很融洽,丈夫也对她非常体贴,物质生活从来不会打折扣,在外人眼中,这是一对郎才女貌的模范夫妻,可是这种靠样貌和利益维持的婚姻又怎么可能过得长久?
婚后的新鲜感和激情,消散得实在太快了,胡老太和丈夫之间只剩下争吵,慢慢地交流也变少了,即便胡老太为丈夫生下儿子,也并没有挽回这段婚姻,两人能交流的话题也只剩孩子,只要扯到别的话题,非吵起来不可。
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丈夫对孩子的关心也越来越少,经常一周见不到几次人,胡老太的直觉告诉她,丈夫肯定出轨了,在外面有了外遇。
果不其然,胡老太的直觉应验了,亲眼发现丈夫和另一个女人卿卿我我,终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虽然心中充满了愤怒和委屈,想要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在考虑了很久后,胡老太选择了妥协,希望以自己的宽容换回丈夫回心转意。
然而,胡老太还是把一切想得太美好了,丈夫非但没有因为她的宽容回心转意,反而变本加厉,毕竟本来就不是个缺钱的人,出轨对象更是勤换,胡老太在认清了一切后,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就这样,胡老太第一次的婚姻以失败告终,只是孩子的抚养权被留给了丈夫,因为胡老太也觉得丈夫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可是她的这个举动,却彻底丧失了长子的亲情。
孩子其实什么都懂,父亲的出轨,母亲的委屈,都被孩子看在眼里,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内心往往更容易多想,父母离婚后,母亲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他的幼小心里埋下了芥蒂的种子,随着见面次数越来越少,母子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冷淡。
成功回归单身的胡老太,在追悔遇人不淑的同时,也感叹这不正是自己贪慕虚荣酿下的苦果吗?可是人生总要向前看,她还年轻,也需要组建新的家庭,于是遇到了第二任丈夫,那么这段婚姻又是如何收场的呢?

母女关系坠入冰点
在经历了第一段失败的婚姻后,胡老太的择偶标准变了,她只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
于是经人介绍,和第二任丈夫结了婚,婚后还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正是女儿的降生,导致了家庭关系越发紧张。

说起胡老太的第二任丈夫,那可真是个老实巴交的好男人,对她宠爱有加,可是胡老太的心中却始终没有从第一段失败的婚姻中彻底走出去,这也导致了她的性格发生了极大地转变,在家人和外人面前表现得判若两人。
再婚的胡老太,并没有选择做全职家庭太太,而且找了一份销售的工作,凭借过人的口才赚了一笔不菲的收入,与之相比,第二任丈夫的收入就显得寒酸了,虽然胡老太并不是一个爱攀比的人,但内心的对比感却控制不住。
无独有偶,胡老太的性格变得更加敏感多疑,对平平淡淡的婚姻生活也渐渐不再憧憬,经常会因为丈夫的收入问题,感到生活中处处不如意,心性也变得更加浮躁,情绪化总是表现在脸上。
在外工作的胡老太,生性开朗,回家后的胡老太,则是因为柴米油盐就能和丈夫吵得不可开交,而这种情况,在女儿降生后,变得越发严重,胡老太越来越觉得丈夫没本事,将来或许连女儿的扶养都会成问题。
面对胡老太日复一日地暴躁,第二任丈夫也终于忍受不了了,每天早出晚归只是为了这个家,结果回家后还要被不停数落,而他对妻子的种种不满,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女儿。

女儿从小乖巧懂事,可是却很少见到母亲的笑容,在她的记忆里,母亲很少笑,要么是回家发脾气和父亲吵架,要么是生气了连自己一起数落,情绪太暴躁了,渐渐地开始不愿和母亲接触。
终于,丈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失败的婚姻生活,向胡老太提出了离婚,胡老太也很干脆,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女儿的抚养权,依然归丈夫所有,因为女儿一直抱着父亲的胳膊不愿松开。
就这样,胡老太的第二段婚姻也以失败彻底告终,女儿对她也不存在任何感情,因为她对父亲日复一日地数落,莫名其妙地发火,使她幼小的内心对母亲染上了一层怨恨情绪,母女关系自然也就越发冷淡了。
再后来,胡老太彻底断绝了再一次成家的念头,一个人独居,一个人旅游,一个人工作,上了年纪后直接买了一套居民房安家,至于和子女之间的联系,基本没有了。

因为胡老太的儿子和自己分开的时候年纪小,长大成人后渐渐变得疏远,女儿也是一样的情况,因此胡老太在上了年纪后,只能熬着病体强撑笑容过日子,最终猝死家中,死亡两年,无人发觉,令人无比唏嘘。

以案释法
一、胡老太没有扶养子女,子女是否应对她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回顾案件本身,不论胡老太和子女之间有着怎样的矛盾,抚养和赡养的关系还是成立的。

因此子女必须对胡老太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从来不是交易,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的胡老太,猝死家中两年却无人问津,子女更是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去,确实是没有尽到履行赡养的责任,不仅违反了法律,更是要遭受道德的谴责。
胡老太的长子虽然分别时已经丧失亲情,后续更是断了联系,但他作为胡老太的儿子,是必须对母亲进行赡养的,因为他之所以跟着父亲生活,并不是因为母亲的遗弃,而是父母离婚,不论在何时,胡老太都是他的母亲。
同理,胡老太的女儿也应该履行义务,不管她和母亲之间有多么重的嫌隙,依然是胡老太的亲生女儿,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关系,而且胡老太并非在她刚出生时和父亲离婚,同样不存在遗弃的说法。

二、谁应该对胡老太的死亡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文提到了遗弃相关,既然胡老太并没有遗弃子女,那么子女对她晚年赡养义务的不履行,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实则不然,首先胡老太晚年的经济条件并不缺失,也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她属于突发的猝死,在正常死亡的范畴内,并不构成遗弃罪中的恶劣情节,因此并不会就此追究其子女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中所指的恶劣情节,通常是父母和子女不愿扶养未成年的孩子和年迈的长辈,将其遗弃的行为,如果在遗弃之后导致了被遗弃者的死亡或者受伤,就构成情节恶劣的遗弃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既然如此,那么谁又该为胡老太的死亡负责呢?其实是物业,但也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环境监管最重要的一环,这么个大活人猝死两年毫无问津,属实是严重失职,若不是胡老太家中漏水,或许不知道要多久才能发现,而对于这位独居老人,物业居然整整两年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确实骇人听闻。
当然,胡老太的悲剧并不只是个例,只是独居老人意外身亡无人发现的缩影,这一类的老年人,内心往往要比普通老人更加孤独和脆弱,他们往往更需要精神上的温暖和关爱。
老人的逝去无疑是悲凉的,尽管胡老太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另有隐情,但作为血缘至亲,有责任更有义务赡养老母,都说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况是自己的母亲呢?若是双方都愿意退一步,或许最终不会酿成如此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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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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