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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回顾:对征地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予以答复

一、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黄、谢某香等15人均系x县x乡(现x街道办事处)x村x组村民。2020年5月20日,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征地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地类公告、地面附着物确权、青苗费补偿价格评估信息;

4.听证会确认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信息;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协商方案;6.地面附着物的第三评估;7.赔偿方案的听证;8.安置方案的听证;9.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0年6月18日,被告答复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一份。该答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1.x(123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x县人民政府年加工20万吨不锈钢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公告》(x不锈钢项目);3.x县国土资源局(2012)第02号;4.地类公告、地面附着物确权、青苗费社偿价格评估信息,该项内容在前述两公告中均有表述;

5.听证会确认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信息,由于当时申请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故无该项信息;6.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协商方案(含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该公开申请信息内容不明确;

7.谢某黄、谢某香等15人房屋拆迁的有关内容,由于申请人姓名与土地登记身份不符,故只公开下列人员(谢某友、谢某成等5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

二、原告观点

2011年x不锈钢厂、2013年标准厂房建设占用的土地原告x县x乡x村x组的集体土地,由于当时征地过程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村民存在疑惑。2020年5月22日,原告依法向被告邮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已经签收,并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答复,提供部分资料,但仍有一部分资料没有提供。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按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湘原告公开原告申请被告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决定书及公示资料、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相关资料;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的相关资料、征地拆迁摸底调查的相关资料、各原告的土地详细数据、各原告的征地拆迁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文件依据(x1号、x46号、x7号文件)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的相关资料等。

三、被告观点

无理诉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已向原告公开了信息。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是被告

x县自然资源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是原告谢某黄、谢某香等15人因所在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申请公开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等政府信息的案件。

被告公开了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大部分信息,对其他未予公开、不属于被告保存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未履行前述法定说明理由义务,属于法定职责未履行到位。

原告诉请中要求“公开征收决定书”等,明显超出了原告方2020年5月2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范围,对原告方超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以15户为原告申请公开个人征地补偿相关资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谢某黄、谢某香等15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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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梁波律师行政诉讼团队 编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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