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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问政·记者帮你问】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如何结算?一文看懂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民留言咨询,“在某私企上班,同批次的同事一个月就转正了,而自己三个月都还没转正。如果申请辞职,能拿到工资吗?三个月过去,单位必须给予转正吗?”针对此类情况,记者收集了关于实习与转正的各类疑问及难题,向贵阳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咨询。

疑问一:找工作“实习”与“试用”的区别?

实习是在实践中学习,一般指在校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以教学为目的或者自己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如何应用在实践中的行为。

试用是指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过程,以检验劳动者是否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和用人单位是否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

疑问二:实习期与试用期的长短如何确定?

实习期的长短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试用期的长短有统一强制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试用期长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有一个上限:即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一般来说,因个人情况不同,不同人员的试用期不具备可比性。

疑问三: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如何结算?

实习期是学生学习实践的过程,是否应当发放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在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而试用期是劳动者真正付出劳动的过程,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只要付出了劳动,不管是个人辞职还是单位辞退,都应当获得报酬,且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疑问四:求职者如何在求职应聘过程中避免被骗?

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注重五个提防:

一“防”非法中介。没有职业中介资格的非法中介,常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骗取各种名目的求职费用,要么不介绍工作,要么人去楼空。求职者在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时,注意查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的《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否悬挂在明显位置,办公场所与证照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收费事项、服务承诺是否公开明示。

二“防”违法收费。一些用人单位以工作为由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类似报名费、服装费、押金等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是不能收取费用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理智,任何收费行为都可能存在骗局。

三“防”高薪诱惑。以点击鼠标就能赚钱、边玩手机边挣钱,月收入过万等为噱头,骗取求职者参与刷单返现或者高薪诱惑求职者参加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天上不会掉馅饼,求职者要仔细甄别高薪招聘信息,防止自身被骗或者陷入违法活动之中。

四“防”扣押证件。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以借代保管或者经办社会保险等业务名义,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求职者要坚决拒绝这种行为,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五“防”虚假培训。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诱导求职者参加岗位培训并缴纳高额培训费,如求职者没有支付能力的,引导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后支付培训费用,但是培训完后以求职者能力不达标无法胜任工作或就业收入与当初承诺存在差距,而求职者却为此背负了巨额贷款。所以求职者遇到培训贷款要坚决予以抵制。

同时,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增强维权意识,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各种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立即向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发现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警处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王颖

编辑韦一茜

二审徐然

三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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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先锋网 编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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