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贪官污吏,如明武宗时期的大太监刘瑾,明世宗嘉靖时期的严嵩、严世蕃父子。最为著名的巨贪当属清朝乾隆时期富可敌国的和珅。历史上,对于如何杜绝贪腐,不同的皇帝有许多不同的措施。公元1723年,雍正皇帝制定了养廉银制度,奉行高薪养廉的策略。雍正皇帝的本意是想通过此举来培养并鼓励大臣们养成廉洁的习性,避免滋生贪腐,故而取名为“养廉银”。

雍正皇帝将地方火耗归公,并以此作为发放养廉银的基础,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俸禄的十倍到百倍之间。例如,江苏巡抚陈时夏是正二品,他俸禄仅为155两,养廉银则达到了数万两。再如,江苏绿营提督从一品,俸禄每年180两,而养廉银则为2000两。
雍正皇帝如此高薪养廉,在之后的数十年中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到了乾隆中后期,由于乾隆皇帝的纵容,和珅等一大批贪官污吏上行下效。《儒林外史》中有这么一句话:“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形。相比于雍正皇帝温和怀柔的办法,明太祖朱元璋的措施就要简单粗暴的多了。

由于朱元璋再坐上皇位之前,当过农民、和尚、叫花子,尝遍人间冷暖,所以他对贪官污吏采取零容忍、近乎残暴的态度。明朝初年,许多大臣蹈袭元朝之弊,擅权枉法,贪赃受贿,蠹政害民。这使出身贫贱的朱元璋联想起元末吏治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深为警惕和忧虑,他曾多次告诫群臣:“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
“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朱元璋在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利用重典酷刑打击贪官污吏。从洪武十八年(1385年)开始,他亲自制定、颁布《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共236条,其中惩治贪官污吏的达150条之多,而且极其严厉,共罗列有凌迟、枭首、夷族等惩罚,其严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

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很少有大臣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朱元璋甚至规定,贪腐超过50两银子的官吏,就要施行剥皮的酷刑。因杀大臣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门无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徙流还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朱元璋还规定,地方上的百姓可以将贪赃枉法的官吏押解至京城,由他亲自审理。古人云:正人先正己,朱元璋抓反腐败首先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其宫内有张镂金床,有人劝他享用,他却将镂金床砸毁,说此床用则丧志。他也曾亲自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

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立有显赫战功,官拜大都督,在镇守江西期间,沉湎声色,骄奢荒淫,朱元璋先将其免职,后又将他杀掉。驸马欧阳伦收受贿赂,偷运私茶到边境贩卖,朱元璋得知后,下令将欧阳伦处死。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洪武四大案之一的“郭桓案”爆发。
当年3月,御史状告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共同舞弊。尤其是郭桓,在收缴浙西秋粮时,和地方官黄文通、奸吏边源等勾结,合伙贪污,甚至把军用粮库里的三年积蓄盗卖一空。还利用职权和12个布政使司的官吏勾结起来,盗卖仓库里的粮食,还和管理储存金银钱钞的府库官员合伙偷盗金银和钱钞。

朱元璋令审刑司拷讯,牵涉礼部尚书赵瑁等人,发现除侵吞宝钞金银外,仅贪污税粮及鱼盐等即折精米2400余万石,这个数字几乎与当时全国秋粮的实征总数相等。于是,赵瑁等皆弃市,并处死从户部左右侍郎以下到各布政使司官吏共3万余人,追赃粮700万石。
此案牵连到全国各地无数富户豪绅,特别是江苏、浙江一带的豪门大族,因受此案牵连而遭杀身大祸和破产的不计其数。郭桓案发生后,朱元璋制定了严厉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在全国财政管理上实行了一些有效的措施,重要的一条就是把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陌、阡”。

后来又把“陌”和“阡”改写成“佰”和“仟”,以此来防止账目被涂改。数字大写的诞生,竟然源于这么一段历史典故!数字大写至今仍用于记账,朱元璋也没想到,为杜绝贪腐、无心之举的一项发明,居然能够沿用至今。
参考资料:《明实录·太祖实录》、《明史·太祖本纪》、《清实录·世宗实录》、《儒林外史》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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