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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

鲁网9月13日讯(记者时瑞雪实习记者姜家琳)9月13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吹风会。会上介绍了《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修订后的《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于8月3日印发,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是规范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基本遵循。这次修订,对2013年颁行的《办法》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予以保留,根据新时代新任务要求,通过增、删、改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分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等7章,与原《办法》总体框架保持一致;条款由40条增加到50条。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定细则更加明晰。本着易于执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对相关条款规定予以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办法》明确了临沂市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要求“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对轮换架空期的起止时间予以清晰限定,即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明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等等。

二是监管措施更加细化。《办法》对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机构的监管责任和措施作了细化分解。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原来的财政、粮食行政两部门审核,变更为财政、发改、粮食、农发行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且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增加了第三方审计的要求。明确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还对储备粮动用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七条监督检查职权,增加了四项监管方面的禁止规定。另外,为适应“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办法》增加信息化建设内容,要求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等。这些修订,有利于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三是约束要求更加周延。《办法》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轮换等重点环节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约束性要求。新增承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等规定。按照地方储备粮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求,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对粮食储存、运输以及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规定更加严格,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并进一步明确了储存、运输及销售的7种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禁止行为。此外,明确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并对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作出规定。这些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承储企业的行为,更好地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下一步,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守住管好“沂蒙粮仓”。

责任编辑:时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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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网 编辑: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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